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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

二、申报途径

博州支队防火监督科(地址:博乐市赛里木湖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程海燕,0909-7681041。

博乐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博乐市赛里木湖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吕敏敏,0909-7681052。

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精河县和平东路),联系人及电话,李亮,0909-7687116。

阿拉山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阿拉山口市幸福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杨静,0909-6993173。

温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温泉县三峡路25号),联系人及电话:朱文强,0909-8222119。

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县(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参考模板)(附件1-1)。其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界定标准(附件1-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县(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县(市)消防救援大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

    1-1.博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博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3月11日

审核:杨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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